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3民初254号

陈丘发与朱小辉、吴小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丘发,朱小辉,吴小根,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254号

原告:陈丘发(又名陈先发),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远,江西省南丰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小辉,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吴小根,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委托代理人黄炜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了原告陈丘发诉被告朱小辉、吴小根、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辉、吴小根、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丘发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为9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斯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