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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742号

裘某1、张建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某1,张建鹏,韩传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裘某1,男,200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裘某2,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建鹏,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韩传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传奇、张建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鹏名下的牌照为冀J×××××、冀J×××××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