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裘某1,男,200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裘某2,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建鹏,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韩传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传奇、张建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鹏名下的牌照为冀J×××××、冀J×××××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