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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388号

宫永军与陈宝华、贾玉苓、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永军,陈宝华,贾玉苓,刘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388号申请人宫永军,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扁担沟村五组。被申请人陈宝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四组。被申请人贾玉苓,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建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牛群村一组。申请人宫永军申请执行陈宝华、贾玉苓、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股权、车辆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