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452号罪犯杨贵生,男,白族,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云龙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贵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5500元已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贵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