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8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秦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红梅,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白会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王治中,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项召华,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红梅、白会军、王治中、项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