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旺忆,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吴陆,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朱雪媛,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旺忆与被执行人吴陆、朱雪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朱雪媛15日、于2016年5月11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庆兰
审 判 员 李 海
代理
审判员 刘丽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季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