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901号原告唐文明。被告王延金。被告刘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明与被告王延金、刘兴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延金,刘兴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暂无法审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俞天福
代理
审判员 俞天聪
人民陪审员 赵万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