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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820号

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蔷之屏文化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蔷之屏文化书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20号原告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世坤路738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蕊彤,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蔷之屏文化书刊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蔷之屏文化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