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民初524号
原告:郑天友,男,汉族,1952年7月29日出生。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珊红,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住址:惠州市。
原告郑天友与被告李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郑天友诉称,2014年12月,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临时借款请求。原告同意给予支持。并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原告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开户行光大银行账号为62×××16账号转款30万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期限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不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本息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ll9条的规定具状贵院,请求依法裁判,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2000元(从2014年12月23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李珊红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3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郑天友人民币叁拾万元。借期壹个月。借款人:李珊红。2014.12.23”。同日,原告通过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开户在光大银行惠州支行的账号(62×××16)转帐30万元给被告。庭审时,被告对欠原告30万元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另,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小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在光大银行惠州支行的帐号62×××16存款30万元;如冻结不足,则冻结被告在惠州市惠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价值30万元为限。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被告在庭审时对欠原告30万元亦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不但构成违约,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诉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15年1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珊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天友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珊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锦环
审 判 员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焕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