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65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蔡亚珍,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华 来源:百度“”
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65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蔡亚珍,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