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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651号

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65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蔡亚珍,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