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147号
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张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海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吉网,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杨义群,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吉网、杨义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吉网、杨义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