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97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6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595704-5
法定代表人:何国光。
被告:李尚洪,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5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由原告负担。审判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