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庐执补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null(2010)九中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州德港商贸有限公司案款137204.0元,承担执行费1958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720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庐执补字第00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少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