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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270号

周琦与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琦,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70号申请执行人周琦。被执行人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炎平。申请执行人周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9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7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