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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656号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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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656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德保,该公司员工。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融富中心A区1号楼1单元190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60元,由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郝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小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