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2042号

魏春双与魏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春双,魏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042号原告魏春双,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告魏兰荣,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双诉被告魏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春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春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