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042号原告魏春双,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告魏兰荣,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双诉被告魏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春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春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