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迟乃敏,女,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白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延胜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乃敏与被执行人集安市白水泥厂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1998)集城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刘振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