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298号原告王连希,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万通驾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希诉被告汪清县万通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旭 关注公众号“”
王连希与汪清县万通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298号原告王连希,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万通驾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希诉被告汪清县万通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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