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694号原告顾幼娟,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孙加其,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幼娟诉被告孙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顾幼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加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幼娟撤回对孙加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顾幼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阳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