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财保086号

李俊涛与王聪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涛,王聪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86号申请人李俊涛,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聪会,男,1983年9月2日出生。

申请人李俊涛与被申请人王聪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8**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额40000元)。并以担保人徐军红所有的豫A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徐军红所有的豫AX**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