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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号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高某某、郭某、高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高**,高*,郭*,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男。被执行人高**,男。被执行人高*,男。被执行人郭*,男。被执行人赵**,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高*、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4月29日做出(2015)府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化路营业所6210***********4528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化路营业所6080***********2602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4367***********2308。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府谷县财政局有工资和津贴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化路营业所账户6210***********4528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扣划被执行人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化路营业所账户6080***********2602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扣划被执行人高*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4367***********2308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2343内。冻结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102050260830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赵**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102053027824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