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100号申请人宋昌君。被执行人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申请人宋昌君与被执行人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远劳仲调字第0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昌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2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5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陈映波
审判员 高京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