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何耀钿,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何金华,汉族,男,1964年3月2日生,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耀钿与被执行人何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8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