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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71号

何耀钿、何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耀钿,何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何耀钿,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何金华,汉族,男,1964年3月2日生,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耀钿与被执行人何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8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