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颂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村。负责人麦显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樵府行决字【201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给予张惠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向张成锦发放2014年股份分红款34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送达了被执行人股份分红及其他经济收益所在的经济组织。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