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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20-1号

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与李志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李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潘萍。被执行人李志军。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志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8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军名下位于江苏路63号乙601户房屋一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