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凌先明。
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5)1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72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云峰
审 判 员 方胜强
代理
审判员 刘观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