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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号

杨万明与圃甲富、宋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万明,圃甲富,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明,男,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医生,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圃甲富,男,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宋芳,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万明与被执行人圃甲富、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刘振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