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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498号

嘉兴市勤超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柏茂服装有限公司、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兴市勤超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柏茂服装有限公司,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勤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卜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柏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伯茂,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刚。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勤超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柏茂服装有限公司、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4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4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