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108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被告:杭州鼎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负责人:董洪。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鼎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叶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