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胡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卫某诉胡某、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