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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35号

李彩霞与史桂彬、史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彩霞,史桂彬,史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35号

申请人:李彩霞。

被

申请人:史桂彬。

被

申请人:史国权。本院在执行李彩霞申请保全史桂彬、史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冻结史桂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1671.93元,其他账户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执保35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