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35号
申请人:李彩霞。
被
申请人:史桂彬。
被
申请人:史国权。本院在执行李彩霞申请保全史桂彬、史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冻结史桂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1671.93元,其他账户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执保35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桂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