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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515号

张敏宏、汪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宏,汪晓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宏,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汪晓斌,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宏与被执行人汪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晓斌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5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