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749号原告付某某,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季某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