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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749号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749号原告付某某,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季某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