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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288号

李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288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李某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