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288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李某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峰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288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李某担。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