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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619号

展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展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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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女,汉族,住胶州。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将案款18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对本院(2013)胶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