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女,汉族,住胶州。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将案款1800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对本院(2013)胶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