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79-3号
申请执行人:曾港俭,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杜敬勋,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曾港俭与被执行人杜敬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敬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曾港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属被执行人杜敬勋所有的银行存款17989.81元,该款现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杜敬勋名下登记有粤Y×××××号牌小型汽车一辆及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33号十二座1402房。上述车辆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8日作档案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杜敬勋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执行人只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可暂不予处理,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17989.8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紫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