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74号原告赵兴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权永道,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林与被告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盛 磊
审 判 员 国洪宇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