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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8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甘棠湖支行、刘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甘棠湖支行,刘向阳,彭爱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甘棠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409号。法定代表人何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向阳,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彭爱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甘棠湖支行诉刘向阳、彭爱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九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九仲裁字第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刘向阳、彭爱梅常住地位于浔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辉

审判员  查建宁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