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王慧青,女,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卫,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王慧青与被执行人吴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婺商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853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卫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提取被执行人吴卫车辆拍卖款余额并参与分配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8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428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恢4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邵帅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