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486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0601-9。负责人戴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春,该行业务一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昕悦,该行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5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7167-0。法定代表人刘德林。被告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天津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1276242-8。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被告赵洪涛,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2301021950********。被告段振秋,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2301031952********。被告赵松蕾,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2301021978********。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世纪名苑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赵洪涛、段振秋、赵松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79元,减半收取23539.5元,免交23539.5元。
审 判 长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魏羽楠
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