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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037号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037号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霞,女,1972年10月2日生。

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