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圣算,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文干,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圣算犯盗窃罪,被告人周文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圣算、周文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圣算窜至苍南县钱库镇黄判桥村黄龙锦园1幢1-5号一楼,爬窗进入仓库,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在仓库内的旺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65元)、路生源牌椰子饮料二十二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和茶叶四盘(价值无法鉴定)。同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文干在苍南县龙港镇江滨南路88号B幢套房前,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圣算收购上述电动车。案发后,涉案的旺翔牌电动三轮车、茶叶四盘、路生源牌椰子饮料八箱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1。2.2016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圣算从其暂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沿河二街25号出租房阳台走到沿河二街39号701室阳台上,趁无人之际,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薛某放在该房间内的黑色华硕牌手提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6元)和储钱罐一个(内有硬币10多元)。之后,被告人陈圣算又爬窗进入沿河二街39号702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放在该房间内的储钱罐一个(内有硬币300多元)。后被告人陈圣算将盗得的黑色华硕牌手提电脑销赃得款260元。3.2016年3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圣算窜至苍南县龙港镇江口路江滨公寓B幢后面简易房,趁无人之际,推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硬币750多元。同年3月7日,被告人陈圣算主动退还被害人李某19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周某、薛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缪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款凭证,物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圣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两节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文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圣算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物已经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文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圣算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文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圣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文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陈圣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46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陈福豹560元,返还被害人薛晓云13**元,返还被害人周小畅300元。
四、追缴被告人陈圣算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