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响,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忠银,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上诉人沈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乃康
代理
审判员 董凡睿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元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