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80号原告代海,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贾多铄,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与被告贾多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地址被告贾多铄无法找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也未按期交纳公告费用,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晁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