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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180号

告代海与被告贾多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海,贾多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80号原告代海,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贾多铄,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与被告贾多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地址被告贾多铄无法找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也未按期交纳公告费用,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晁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