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丁志超,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志超与被执行人青岛联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