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618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