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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财保15号

孟现稳、孟伟等与高宏、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现稳,孟伟,王义珍,王义才,王义静,高少华,高峰,乔秀芳,高扬,高宏,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财保15号

申请人:孟现稳,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

申请人:孟伟,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

申请人:王义珍,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

申请人:王义才,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王义静,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高少华,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高峰,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乔秀芳,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高扬,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

申请人:高宏,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

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2169852J。

法定代表人:邢劲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孟现稳、孟伟、王义珍、王义才、王义静、高少华、高峰、乔秀芳、高扬与被申请人高宏、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孟现稳、孟伟、王义珍、王义才、王义静、高少华、高峰、乔秀芳、高扬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高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款1500万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现稳、孟伟、王义珍、王义才、王义静、高少华、高峰、乔秀芳、高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庐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中国银行庐江支行的帐户18×××63内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高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款1500万元,庐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应付款金额内停止向被申请人高宏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高峰、孟现稳、高少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城南牌楼南路84号共5层建筑面积为1150.43平方米的房屋1幢(房地权庐字第16649号);

三、查封申请人高峰、孟现稳、高少华共同享有的座落于庐江县庐城镇城南牌楼南路84号面积为366.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庐国用(2007)第036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凌

审 判 员  潘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高春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海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