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44号原告鲁某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南街村人,居民。被告付某,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南街村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