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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144号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44号原告鲁某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南街村人,居民。被告付某,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南街村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