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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6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顺文诉被执行人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顺文,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6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顺文,男,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住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XX村荻黄公路旁(原前村林场章宕山头)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