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6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顺文,男,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住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万佳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XX村荻黄公路旁(原前村林场章宕山头)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