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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327号

肖茂厚诉邱长河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茂厚,邱长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肖茂厚,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邱长河,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长河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长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9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17-0169010400022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